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一)公司董事会提名;
(二)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以上股东提名;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董事选举遵循以下原则:
(一)董事选举应采用累积投票制度,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时可以投的总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数。根据累积投票制,每一股拥有与将选出的董事人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可以将其全部股份的表决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别选举数人,但该股东所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享有的总票数。
(二)本公司选举董事时,应对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三)股东大会表决后,依据候选董事得票多少决定当选。
(四)在实行差额选举的情况下,如果待选董事得票数相同且根据章程规定不能全部当选时,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重新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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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一)公司董事会提名;
(二)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董事选举遵循以下原则:
(一)董事选举应采用累积投票制度,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时可以投的总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数。根据累积投票制,每一股拥有与将选出的董事人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可以将其全部股份的表决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别选举数人,但该股东所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享有的总票数。
(二)本公司选举董事时,应对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三)股东大会表决后,依据候选董事得票多少决定当选。
(四)在实行差额选举的情况下,如果待选董事得票数相同且根据章程规定不能全部当选时,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重新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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